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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主要服務對象是誰?
    品牌業者或是批發商,他們可以到商品展覽區,可以看到產品已有初步消費者體驗的成效評估,再索取樣品,此樣品只剩PIF的包材相容性與防腐效能試驗階段(約只要花二個月)產品就可以準備上市,不需要再苦等八個月做PIF。
  • 為何要做消費者需求評估?以及消費者參與式體驗?
    為了維持與促進消費者的皮膚健康,需要了解消費者的皮膚狀況與生活習慣的關係,並找出解決方案做為化粧品研發的參考依據。此外,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,或其服務於提供時,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,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,其相關管理法為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。
  • 成效評估與廣告的關係為何?
    化妝品成效評估之結果應做為化妝品廣告之佐證依據。為維護國人健康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,2019年6月4日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3條, 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:1.與事實不符,2.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3.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、種類及範圍 4. 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。
  • 什麼是PIF?
    產品資訊檔(Product Information File, PIF),內容包含產品登錄證明文件、品質檢測、功能性佐證資料、安全評估資料等共16項。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,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,違反者依第二十三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 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。
  • PIF現為準備期於115年才正式施行,現在就需要做PIF嗎?
    PIF 制度生效日期,分別依據「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」與「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」之公告內容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-1條,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,或其服務於提供時,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,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,因此,PIF雖為準備期,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、身 體、健康之虞者,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,中央主 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,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,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。 自民國115年起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,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包含化妝品成效評估,違反者依第二十三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 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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